居民自住公寓水电费与住宅同待遇

17.06.2017  10:25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琦报道居民用于自住的公寓,在落户、水电暖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落户、民用电价需遵从相关部门规定。

  自从《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以来,沈阳市政府接连对其中内容进行逐条解读,本次主要涉及居民自住公寓优惠政策及商住公寓调整规划用途等内容。

  相关部门已着手制定公寓“商改住”审批办法,符合条件的公寓项目可改变规划用途。

  商住公寓不享受住宅契税政策

  【政策原文】用于居民自住的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用途项标明为“自住”的,在落户、水电暖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但其商业属性不变。其中,居民享受落户政策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并实际居住,享受民用电价须经现场确认用电分类属于城乡居民住宅用电范畴。

  【释义】居民购买的自住型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享受落户、水电暖用价等方面住宅同等政策。但落户、民用电价要遵从公安、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关于是否享受学区房政策,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时所做承诺为准。

  由于政策中已明确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仍为商业属性,因此不享受住宅契税政策。

  对于住宅,现行缴税标准与面积、套数因素有关。首套普通住宅,90平米以下按1%缴纳,90平以上按1.5%缴纳,二套普通住宅按3%缴纳,豪宅缴税标准为4%。目前,商住公寓的缴税标准为4%,与面积、套数等无关。但2016年3月28日至该意见发布之日前,居民购买的自住型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仍享受住宅契税政策。

  商住公寓规划用途可“商改住”

  【政策原文】对原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公建(含办公)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备案且未售出,地处非核心商业区,具有独立卫生间,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可调整为自住型公寓并享受同等政策。

  【释义】对原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公建(含办公)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可调整为自住型公寓,但须同时符如下条件:1.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备案且未售出,“未售出”可以是全部房屋未售出,也可以是部分房屋未售出;2.项目地处非核心商业区,即不处于金廊核心区(长大铁路至浑河北岸段)、太原街商贸区、中街商业区或东中街商业区;3.项目基本单元具有独立卫生间,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

  7月底以前,沈阳市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国土局完成公寓“商改住”审批办法,明确审批要件和流程。项目经“商改住”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准予公寓“商改住”通知书》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合同备案信息变更,未售房屋出售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用途项可加注“自住”,此变更不属于项目规划用途变更或商品房预售许可用途变更,仅适用于享受本条规定的住宅同等政策。

  在建商品房可申请调整套型结构

  【政策原文】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确保配套服务设施满足规定且经公示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套型结构。 【释义】规划主管部门将按以下程序调整在建商品房项目套型结构: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调整后的户数重新核算相关配套设施(包括社区配套用房、托幼建筑、停车泊位、群众健身设施、市政管网设施等),确保规划调整满足相关规定。2.建设单位对套型结构等相关内容调整须在项目现场、售楼处等醒目位置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如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调整套型结构,并说明调整理由和调整内容。3.对于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定的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并履行规定的规划变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