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疫苗案357名公职人员被撤职降级

14.04.2016  08:52

国务院常务会议昨日听取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对357名公职人员予以撤职降级处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将提出进一步问责处理意见

  会议指出,疫苗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尤其是少年儿童生命健康,是不可触碰的“红线”。我国的疫苗体系总体是安全可靠的,凡发现漏洞,必须坚决堵住。

  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发生后,国务院批准组成部门联合调查组,并成立国务院工作督查组,深入开展实地调查,推进全国协查联办,加大案件查办督促指导力度,组织对查扣疫苗开展安全性有效性评估。目前第一阶段调查处理工作基本完成。初步查明,此次疫苗系列案件涉及面广,性质恶劣,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也暴露出疫苗质量监管和使用管理不到位、对非法经营行为发现和查处不及时、一些干部不作为、监管和风险应对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教训深刻。

  会议要求抓紧完成对涉案疫苗接种人群的风险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妥善做好后续处置,并加快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疫苗管理长效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

  目前各地已立案刑事案件192起,刑事拘留202人。根据已查明情况,会议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下一步还要坚决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和失职渎职行为,并根据案件查处情况,提出进一步问责处理意见。

  二类疫苗由省级集中采购

  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二要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强化储存、运输冷链要求,增设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三要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对非法购销、未按规定储运疫苗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增设对责任人员的禁业处罚,并严格属地监管职责,增加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

  联合调查组通报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进展

  19批次样本已完成检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3月28日,国务院批准成立部门联合调查组,并同时成立国务院工作督查组。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汇报。

  2015年4月,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支队,破获庞某、孙某(二人系母女)非法经营疫苗案。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庞、孙二人在未获取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利用网络聊天工具,获取二类疫苗购销信息,购入二类疫苗加价销售给下游非法经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的22个银行账户(卡)中,涉嫌非法经营收款金额3.1亿元,支出2.6亿元。2015年5月、6月,公安部治安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分别对此案挂牌督办。两名犯罪嫌疑人已于2015年6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联合调查组成立后,深入开展实地调查,推进全国协查联办,加大案件查办督促指导力度,组织对查扣疫苗开展安全性有效性评估,排查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严肃问责失职渎职人员,抓紧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疫苗管理长效机制。

  专家组对查扣的12个品种32批次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已经完成19批次样本的检验,其中17批次样本的效力指标全部合格; 一个乙肝免疫球蛋白(不属于疫苗)效力不合格;一个狂犬免疫球蛋白(不属于疫苗),效力合格,但大小蛋白分布指标不合格。剩余批次产品正在检验中。专家组结合对涉案疫苗安全性特征、疫苗热稳定性、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疫苗可控疾病监测、典型样本调查等分析评估,认为接种涉案疫苗不会带来常规不良反应以外的安全性风险,未发现涉案疫苗有效性下降的情况。专家组初步判断,涉案疫苗受种者不需要进行补种,如果受种者存在疑惑,可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咨询,评估认为需要补种的可在原接种单位自愿免费补种,具体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

  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既有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管力量不足和接种单位使用准入把关不严等原因,也反映了二类疫苗市场存在多渠道经营、基层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现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不够等问题。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针对查找出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建立和完善疫苗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和接种使用管理,实施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完善统一权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普及疫苗接种科学知识,增强对国产疫苗的信心,确保预防接种工作有序开展。

  权威解读

  二类疫苗将逐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 《国务院关于修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的决定》。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对记者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两部委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长效机制。

  两部委表示,将改革完善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机制,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集中采购,由县级疾控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辖区内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这将大大减少中间环节,有效解决第二类疫苗流通混乱的问题。

  同时,将规范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资质,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村医不得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规范预防接种设施条件、疫苗和冷链管理、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以及预防接种记录和报告。确保落实各级疾控机构人员编制,疾控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要全额列入预算,对于财政投入不足的部分要进行认真核实,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此外,还将建立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公平性和补偿效率。在未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机制之前,各地应仍按现行规定开展补偿工作。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专家科学论证意见,逐步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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