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开始施行

09.03.2015  12:23
      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日前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1月26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据悉,与2007年11月6日颁布的《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主要规范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抚恤优待经费和激励措施。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分级负担。烈士褒扬金由中央财政拨付,一次性抚恤金、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实施办法》还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对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志愿服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优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是扩大抚恤优待对象范围。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增加了为烈士遗属发放烈士褒扬金,为烈士遗属和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农村籍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给予生活补助的规定。将参战退役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子女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三是完善法律责任。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将第五章的章名由原来的“奖励与惩罚”改为“法律责任”,新增了优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私分优抚经费的处罚规定;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抚恤待遇,审批中出具虚假证明以及工作中谋取私利的处罚规定;抚恤优待对象冒领优抚金、补助金、虚报医药费等处罚措施。同时也对抚恤优待对象受到刑事处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