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岁老太被撞两月后死亡
司机当时执行工作任务法院认为被撞者不应因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负责任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周某在小区倒车,撞伤87岁的蔡老太,蔡老太被撞两月后死亡。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蔡老太的死亡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交通肇事的参与度为30%。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判肇事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蔡老太的家人22万余元经济损失。
老太被撞两月后死亡
2014年10月22日,在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花园内,沈阳一家公司的司机周某倒车时,将87岁的蔡老太撞伤。
事发后,蔡老太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腹部挫伤、胸10、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髂骨翼骨折、骨盆骨折、右耻骨上下支骨折、右侧3、4、6~8、10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等多处伤情。蔡老太住院治疗36天后出院,出院时“一般情况可,时有意识不清,大小便失禁……”
12月25日,蔡老太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根本死亡原因为骨折;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肋骨骨折、冠心病。2015年8月,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蔡老太的死亡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交通肇事的参与度为30%。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发时,周某正在执行工作任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蔡老太的六名子女将周某、周某供职的公司,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万余元。
被告方称死亡原因是冠心病
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周某供职的公司辩称,蔡老太的死亡与他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此次事故前蔡老太已经有小脑萎缩的病史,加上年事已高,对其后的死亡存在较大的原因。真正导致蔡老太死亡的是伤者及其亲属不愿配合治疗,对此蔡老太的子女应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公司称,蔡老太的死亡原因是冠心病,与投保的公司没有因果关系,他们只应赔偿医药费部分。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22万余元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周某所在的公司是事故车辆车主,事故发生时由周某驾驶事故车辆,在执行工作任务。所以周某不承担侵权责任,由其所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对蔡老太的子女们进行理赔。
虽然蔡老太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蔡老太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的引发是周某驾驶事故车辆倒车,刮碰小区内行人蔡老太所致。事故责任认定蔡老太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都没有过错。虽然蔡老太年事已高,但其冠心病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蔡老太的子女们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于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蔡老太的子女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二审法院已经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