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政策标准进一步健全

24.04.2015  12:35

近年来工伤保险工作突出制度建设,围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颁布实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后,再次对2007年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修定,于2015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以下简称《新标准》。

新标准》分为五个门类: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5、职业病内科门。此次《新标准》修订颁布,更加注重科学性、专业性、技术性,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公平公正。对于工伤发生率最多的手外伤的评级条款进行细化、量化,使各类型的创伤都能有分值对应条款,并设计了“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减少目前手、足外伤条款不够用的矛盾。同时把《旧标准》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为九级,修改为四肢长管状骨的骨折定九级,手指普通骨折定为十级。工伤事故中,除骨折外,肌腱及韧带撕裂十分常见,《旧标准》中忽略了肌腱及韧带撕裂对关节功能的影响,《新标准》弥补了肌腱及韧带撕裂伤鉴定条款的空白。

为实现新旧标准平稳过渡,现通知如下:

一、《新标准》实施后,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

二、《新标准》实施前,已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但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若因标准发生变化导致鉴定级别低于原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作出鉴定结论。

三、《新标准》实施前已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复查鉴定或再次鉴定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

四、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及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且鉴定级别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最后的鉴定结论确定。(张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