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工伤工厂没签合同赔17万元

18.10.2015  15:58

女职工因工受伤构成七级伤残,由于单位未与其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纳工伤保险,因此,女职工的工伤待遇全部由单位“买单”。

近日,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一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件,通过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成功获得赔偿金17万余元。

2012年4月份,某木器厂招收农民工小芬为该厂操作工,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交纳社会保险。

2013年8月6日,小芬在工作中受伤,左手食指骨折,先后两次住院,第一次住院期间,厂里安排了一名女职工护理,并垫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第二次住院,厂里未安排人员护理,也未垫付医疗费。

小芬出院后,请求单位认定工伤,厂里领导承诺“伤好后可以继续到厂里来上班”。

小芬在第二次出院后,向普兰店市劳动仲裁申请,确定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按照双倍工资再支付一年的工资。

木器厂向劳动仲裁出具了答辩状,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没有争议,小芬顺利地被认定为工伤。

去年8月20日,经辽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芬的伤构成七级伤残。

于是,小芬向普兰店市劳动仲裁申请裁决,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同时要求单位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的双倍工资。普兰店市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小芬的主张,裁决木器厂给付小芬工伤待遇17万余元。后木器厂不服,向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起诉。

经普兰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后查明,木器厂确实未与小芬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替小芬交纳工伤保险,因此,小芬的工伤待遇,全部由木器厂“买单”。对于小芬要求的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木器厂除给付小芬工伤待遇外,还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的双倍工资。

记者 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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