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出台实施
从今年1月1日起,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正式实施。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1月28日获悉,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联合召开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电视电话会议。企业具体实施办法,预计在2月底前报送有关部门,待审核后出台实施。
国有企业工资改革的核心任务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改变过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同经济效益单一指标挂钩的办法,要求统筹考虑国家和辽宁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等一揽子因素。结合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总额。辽宁省实施意见明确,按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金融类、文化类5类企业,分别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联动指标一般不超过4个。
辽宁省实施意见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并提出了增长的控制幅度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5倍;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考虑辽宁省企业实际,将控制目标定位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高于全国70%的控制目标。
考虑到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明晰适用范围,凡符合条件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均应纳入改革范围,鼓励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适当拉开工资分配差距,促进金融行业收入分配合理有序。
按规定,各市人社、财政、国资部门今年2月底前报经当地党委、政府审议批准后出台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具体实施办法,今年2月底前也要报送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出台实施。
(责任编辑:田晶) 作者: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