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国企将建立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18.12.2018  16:30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改革国企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建立企业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通过改革促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调动全省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指出,全省国企将根据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金融类、文化类等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建立企业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意见》强调,我省国企将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企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国企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或者存在重组改制等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意见》明确,全省国企将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和激励制度,统筹考虑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人工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

  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建立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收入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

  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收入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列支工资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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