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审议企业工资条例:企业经营不善可解除合同
5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新增规定,企业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低下或严重亏损的,可变更或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保障:协商代表不得降薪降福利
《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双方协商代表应保守商业秘密,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应当视为正常工作。双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不得在晋级、晋职等方面予以限制。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代表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对方协商代表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有过激、歧视性行为。
协商:企业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福利事项及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绩效工资和奖金等分配方法;加班工资基数标准;待岗期间的补贴,病事假、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和时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程序;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条件;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
协商确定的职工工资增幅、平均工资水平、最低工资不得低于行业、区域、产业协商确定的标准,没有行业、区域协商标准的,正常经营企业的职工工资调整幅度应当参照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
变更:企业经营不善可解除合同
《条例》(草案)规定,经企业方与职工方协商同意,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变更或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修改或废止,导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企业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低下或严重亏损;因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企业兼并、重组、解散或破产致合同无法履行;集体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唐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