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某高校签订实习协议,作为该校的实习基地,并支付一定的工资,这部分工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09.12.2015  09:4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实习学生支付的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符合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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