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过期巧克力拒不承认超市被判令赔偿500元

14.03.2015  11:19

  市民张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某超市买了一盒巧克力,结账后发现巧克力已过期20多天,于是找超市索赔,超市方面则表示并没有该品牌的巧克力在售,不排除过期产品有人为制造的可能性。于是,张某将超市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沈阳市铁西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令超市赔偿张某500元并予以退货。

  2014年9月19日,张某在铁西某超市以34.8元的价格购买“蒙露丝宠物牛奶巧克力”一盒,结账后张某发现巧克力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保质期为一年,也就是说,巧克力已过期。张某找到超市服务中心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张某表示:“当时服务中心人员告诉我,门店无领导能够处理这事,得等到第二天领导上班再处理,第二天我又到超市,超市领导却说这个商品不是他们售卖的。

  张某认为,作为大型连锁超市,明知所售卖的商品已过期仍然售卖,事后又以消极、不承认的态度拒不履行赔偿责任,明显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于是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500元。

  庭审中,超市表示,接到张某投诉后,经公司核查,并没有发现该涉案批次的商品,而且经过铁西区食药监局核查,也未发现公司有该涉案商品。超市是开放性经营,无法禁止顾客将相同的商品带进超市,所以该涉案商品不排除有人为制造的可能性。

  铁西区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本案中,张某在超市处购买的巧克力已经超出保质期。超市作为经营食品的大型专业商场,应对所销售的食品质量负责,应当知道所销售的食元的,为500元。本案中,张某在超市处购买的巧克力已经超出保质期。超市作为经营食品的大型专业商场,应对所销售的食品质量负责,应当知道所销售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现张某所购买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而超市仍继续销售,应属明知,故张某要求超市赔偿500元并予以退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超市辩称其没有售卖涉案批次商品的抗辩理由,超市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没有售卖该批次商品,超市提供的证明函是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单方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明超市没有出售涉案批次商品,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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