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起 我省14市全部享有地方立法权

29.09.2015  11:26

  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9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今年10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前,我省原有5个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这也意味着从下月起,我省14个市全部享有地方立法权。

  据了解,我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通过学习、调研、座谈、协调等大量的准备工作,制定了《辽宁省实施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方案》,明确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组织领导、主要工作和时间安排以及工作要求和批准程序。9个市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已经制订了大量规范性文件,有些规范性文件急需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强烈的立法需求,并且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能力。9个设区的市都已经具备了赋予地方立法权的条件,为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从下月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