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

22.09.2016  22:37
  2016年1月1日,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总体工作部署,我局出台了《沈阳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公传发〔2016〕1862号),明确从2016年9月12日起,我市贯彻落实《条例》的居住证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我市非沈阳市户籍的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出具《居住证领取凭证》,半年后领取居住证。居住证签注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居住证到期前1个月内,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办证权利。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持居住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申领业务的,可持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材料到居住地车辆管理所办理。

  可以说,该《条例》的全面实施,实际上是给流动人口一个合法身份,和沈城市民取得了平等的权利,政府各部门也将借助这个载体,为广大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式的管理和服务。令外地来沈人员真正融入到沈阳这座城市中来,为沈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建立扫黑除恶长效机制 纵深推进专项斗争
      打掉涉黑组织1292个、恶势力犯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