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农转城”人员也可享受采暖费补贴(图)

27.03.2015  20:14

市民在便民窗口办理养老业务。本报记者王华摄

  2006年,为适应城市供热体制改革需要,国家建设部和省政府确定大连为全国供热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同年10月,我市颁布了《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第80号令)。这项全国领先的破冰之举,实现了采暖费补贴由企业福利制度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时隔9年,面临新变化和新特征,我市再次积极回应百姓新需求,对原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从今年3月1日起,调整后的《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农转城”人员和我市市内城区以外居民户口的退休人员遗属是本次调整后最直接的收益人群。为了让市民更加清楚、详细地了解新政策,市人社局退管中心主任李子刚,专门对政策亮点做以权威解读。

   “农转城”人员和统筹区域以外户籍的

   退休人员遗属也能获补贴

  “原《办法》规定,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仅包括市内五区(中、西、沙、甘、高新)的各类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刻变化、全域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我市‘农转城’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日臻完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已无明显差异。”李子刚介绍,本次将“农转城”人员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后,他们于制度实施前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均可视同为采暖费缴费年限,退休后,符合《办法》规定的,均可按规定领取采暖费补贴。与此同时还将大连市统筹区域以外户籍的退休人员遗属也纳入进来。他补充说:“这打破了原《办法》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也必须是市内五区户籍的限制。”

  记者还了解到,除市内五区外,2007年,金州、旅顺两地也相继建立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同年,市本级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也实行了社会化发放。多年来,我们不断完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待遇审核和发放程序,确保资金总体运行安全、平稳。截至2014末,全市已有2.6万余户企事业单位,50.6万名在职职工累计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63.9亿元;为42.3万名离退休人员累计发放采暖费补贴近40亿元。

   退休后缴费满20年

   每月可领采暖补贴

  新纳入到统筹范围内的“农转城”人员的待遇享受标准仍按照原《办法》执行。即:根据《办法》施行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年限和《办法》施行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统称缴费年限),按相应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具体计发公式如下:

  退休人员月采暖费补贴=住房面积标准×居民住宅供暖价格×70%÷12。

  关于住房面积标准规定的具体内容为: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2006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也就是说,按照目前的采暖费标准28元/平方米来计算,符合条件并在用人单位退休的“农转城”人员,每月至少可以领取的采暖费补贴为:60×28×70%÷12=98元

   滞纳金加收比例

   由千分之二调整到万分之五

  调整后的《办法》不仅让个人得到了实惠,也给企业减轻了负担。因为,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参照相关规定,本次将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滞纳金加收比例由千分之二调整为万分之五,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缴费的积极性。

  为保证离退休人员能够及时领取采暖费补贴待遇,本次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人员享受采暖费待遇的时间。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的,可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审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下岗自谋职业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符合按月领取采暖费补贴条件的,可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