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重新修订
代表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及“两院”工作报告王雁靳军李浩摄
委员听取大会发言文魁呈浩摄
审议和通过《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被列入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议程。这一施行了15年的法规为何要重新进行修订?修订后与此前有哪些不同?1月10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维忠。
为啥改?
贯彻实施《立法法》
陈维忠说,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2001年2月14日,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同年3月27日经辽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实施。条例施行15年来,对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加强立法工作,推进我市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制,明确了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和范围,健全了保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和程序。为了保障修改后的立法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适应地方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总结我市多年来立法工作的实践,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进行修订,以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机制,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沈阳振兴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陈维忠说,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特别重视代表意见,采取将修订草案印发全体代表和召开代表座谈会的形式,先后三次征求代表意见。同时,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立法顾问、立法顾问单位、立法咨询专家的建议。
改了啥?
主要是立法权限和程序
那么,《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与此前相比,都做了哪些修改呢?陈维忠告诉记者,条例(修订草案)共九章七十条。其中,关于立法权限,在《立法法》修改前,沈阳属于49个较大市之一,享有完整的地方立法权。《立法法》修改后,全国284个设区的市均享有地方立法权,同时,《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统一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事项范围。因此,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作出了相应修改。
关于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原条例规定,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一般为三次审议:第一次审议听取提案人说明,第二次审议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汇报,第三次审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加强统一审议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对审议程序作了个别修改,即:第二次审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在第一次审议时书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需要补充有关立法冲突处理、立法评估、法规清理等内容。同时,原条例中一些关于立法技术规范方面的规定比较分散,也需要归纳到一起,对这些内容单设一章进行规定比较适宜。因此,条例(修订草案)增设了“其他规定”,作为修改后的第八章。
此外,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条例(修订草案)还就完善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论证听证制度、健全联组审议、单独表决,以及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等,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补充完善。
陈维忠表示,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法规后,还将按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由于这部法规对我市立法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范,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理顺工作程序、加强宣传培训,促进条例顺利实施。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郭宏颖 宏坤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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