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计委解答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问题
15.01.2016 10:53
本文来源: 沈阳市人民政府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的法定医学证明。1月13日,市卫计委就市民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怎么办理?
市卫计委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问题二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可以办理出生证明吗?
市卫计委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问题三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市卫计委(1)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2)未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新生儿父母提交相关的资料,经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核实后,由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问题四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是临时证件,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吗?
市卫计委新生儿父母身份证的信息属实可以办理。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樊华
编辑: zfw04本文来源: 沈阳市人民政府
15.01.2016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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