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经营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切实维护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原则:
(一)依法办理、统筹规划原则。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设定目标,科学规划布局。
(二)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原则。
卷烟零售点的设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卷烟零售户实行统一标准办证。同时,放宽许可证的准入途径,降低准入门槛,最大限度地满足卷烟零售户的需求。
(三)方便消费、服务社会原则。
坚持有利于零售户的依法经营和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方便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烟草制品的原则,有利于保障消费需求。
(四)动态管理、进退有序原则。
在尊重卷烟零售点现有布局的前提下,对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等布局要素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跟进管理,对许可证的后续监管要积极采取动态管理措施,对历史遗留问题、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零售点,通过适当方式逐步调整,持续优化零售点布局。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卷烟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除外;(二)申请经营的场所与其住所没有相对独立的,如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者申请地址距上述场所50米以内的,如化工、油漆、农药、鞭炮、燃气、网吧、建材装潢、五金交电等场所;(四)中小学校校内及距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五)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六)各类综合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内的;(七)用自动售货柜、机销售的;(八)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九)申请办理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除外);(十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资格不满三年的;(十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十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十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办法由沈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暂行管理办法》(沈烟专[201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