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市县乡党委换届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5.02.2016  10:03

  为严肃全省市县乡党委换届纪律,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换届工作有序健康平稳进行,近日,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辽宁省市县乡党委换届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市县乡党委换届工作中出现换届风气不正、监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明确提出问责追责情形和办法。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党委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换届工作全过程,把换届风气监督作为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和统筹。党委书记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敢抓敢管敢碰硬,坚决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纪检机关担负监督责任,要严肃执纪,严格问责,确保换届纪律不折不扣执行。组织部门担负直接责任,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调推进换届风气监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宣传部门担负舆论引导责任,要深入宣传,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政法部门担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责任,要细化措施,确保换届期间社会稳定和换届工作安全。

  《办法》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主要领导,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考察组成员及有关领导干部等7类,对每一类责任追究对象,按照工作职责和权限,将换届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工作不力导致本地区换届风气不正及出现违规违纪等行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细化为45种。

  《办法》规定,党委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委换届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函询或诫勉;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