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政府应建立统一消费维权处理平台
26.11.2015 14:13
本文来源: 沈阳市人民政府
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二审。
《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组织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消费维权处理平台,方便消费者反映消费维权诉求,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向消费者反馈处理进度和结果。”
在加强政府部门监管、完善经营者信用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督,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听取消费者意见,将经营者守法诚信和违法失信的经营行为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对经营者信用状况进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开。”
(邸雪莹)
编辑: zfw01
本文来源: 沈阳市人民政府
26.11.2015 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