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将摊位出租用于销售农产品,农贸市场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14.04.2016  11:0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因此,若农贸市场出租的摊位均用于销售农产品,则在规定时间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后可享受免征房产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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