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政府出台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05.12.2016  09:03

  12月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消息称,市政府出台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从鼓励平台建设与经营、培育经营主体、鼓励人才培养和引进、鼓励开拓国际市场、鼓励物流体系建设、鼓励建设监管中心、鼓励第三方信用评价、鼓励融资体系建设八大方面对本市跨境电商给出了资金扶持政策,每一项都可谓含“”量极高。

  ■ 扶持对象

  跨境电商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

  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忠国就扶持政策作了介绍。

  据介绍,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在大连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跨境电商企业,以及为跨境电商配套服务的企业或主体。具体包括:自建跨境电商平台的进出口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为跨境电商提供物流、仓储、人才培训、数据分析、信用评价等配套服务的企业、机构和跨境电商线下园区。

  ■ 范围和标准

  八大方面资金扶持本市跨境电商

  1.平台建设与经营方面

  每新入驻一家即有资金扶持

  一是鼓励线下园区建设。本市规划了13个跨境电商线下园区。对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入驻有经营业绩的跨境电商企业达到20家的,每新入驻一家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园区扶持资金1万元,最多给予200万元。

  二是鼓励建设综合服务平台。对入驻13个线下园区之一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并与“单一窗口”平台对接、服务外贸进出口企业50家以上、上年度线上交易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的,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

  三是鼓励建设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大连企业自建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对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2亿美元的,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

  四是鼓励建设公共检测平台。对被国家质监总局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检测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资金;被辽宁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

  五是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吸引传统企业转型。对年进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商平台,每新吸引1家年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业务,给予平台企业1万元的扶持资金,最多给予200万元。

  六是鼓励跨境电商平台提高进出口额。对线上交易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商平台,年进出口额增幅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超过5000万美元的,给予50万元;超过1亿美元的,给予100万元。

  2.培育经营主体方面

  鼓励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转型

  暂行规定还鼓励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转型。其中:对自建平台并通过跨境电商开展进出口业务,且年进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

  对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年度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每年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

  鼓励建立020体验店。对建立和经营线下020体验店一年以上、并年交易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按上年度交易额的10%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每家体验店累计扶持不超过3次。

  3.吸引人才方面

  高校开设跨境电商专业有奖励

  对开设跨境电子商务本科以上专业且纳入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的在连高校,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在连高校、社会培训机构及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为员工开展专业培训。对年培训人数达到20人以上、人员结业后在本市从事跨境电商业务1年及以上的,每培训一人给予2000元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10万元,且培训人员比例限定在企业员工总数的15%以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开拓国际市场方面

  公共海外仓跻身国家级享叠加补贴

  暂行规定全力支持本市跨境电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公共海外仓、境内出口监管仓的建设。

  (1)对年成交易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商平台,针对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针对非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2)鼓励建设公共海外仓。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扶持资金外,再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被市外经贸局认定为市级海外仓建设试点的企业,根据相关标准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标准另行制定)。(3)鼓励建立境内出口监管仓。跨境电商企业在大连地区建立、并被大连海关批准的出口监管仓,按出口额度给予资金扶持。年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

  5.物流体系建设方面

  国际物流企业最多可获百万扶持资金

  暂行规定对提供公共集货仓储以及国际物流服务等的企业也给出了政策扶持,其中国际物流费用200万/年以上,最多可获百万扶持资金。(1)对在大连地区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提供公共集货仓储服务的企业,仓储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平台企业对接信息化系统、年进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2)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6.建设监管中心方面

  新设跨境电商监管中心一次性补贴百万

  按照暂定规定,对经国家相关部委批准新设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一次性给予基础设施建设100万元的扶持资金。

  7.第三方信用评价方面

  提供信用评价服务平台可获资金扶持

  对通过数据提取、采集和加工分析,为监管部门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平台或机构,服务企业达到50家以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增幅达到30%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

  8.融资体系建设方面

  明确跨境电子商务融资导向

  暂行规定从跨境电子商务融资体系建设的需要出发,从跨境电子商务融资导向、金融服务方向上做了明确。具体为,引导各类股权投资企业、社会股权投资机构有效运用股权投资和基金扶持方式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鼓励支付机构创新支付服务,丰富支付产品。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本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合作,开展信用融资、供应链融资等创新性电子商务金融服务。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