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发布(2016-2020年)

22.09.2016  10:05

  为切实改善沈阳市水环境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沈阳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接续9月20日12版)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开展地下水保护工作。 

  

  31.调整城市供水结构,在保障饮用水安全、满足生产需要的基础上,结合新增大伙房水库引水水源,对城市供水结构进行全面评估,2016年年底前完成城市供水结构调整方案,并完成城市供水结构调整及地下水保护方案制定工作。(市建委牵头)

  32.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居民小区、社会服务等自备井使用情况调查,制定并下达2016-2017年度地下水压采和封闭自备井计划,并组织实施。(市水利局牵头)

  33.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水利局牵头)

  34.于2017年年底前组织完成300个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设置防渗池工作任务。(市环保局牵头)

  

  (六)建立健全综合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管理机制。

  

  35.加强全市排水管网维护和管理工作。2016年年底前,按照全市城镇排水及处理规划要求,制定全市年度排水管网维修、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排水管网通畅、不泄露;2017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收集率要达到100%。(市城管局牵头)

  36.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加强对施工现场降水的监督管理工作。2017年年底前,全市施工现场降水量及排放途径得到有效控制。(市水利局、建委、城管局牵头)

  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降水的审批工作,严格控制开采量,节约地下水资源。市建委负责全市施工现场(市政工程除外)降水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降水方案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降水在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能够利用或排入河湖水系。市城管局负责全市施工现场降水排放途径的管理工作。(市水利局牵头)

  37.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对水源热泵回水工作的管理。(市水利局、城管局、建委、房产局牵头)

  进一步加强水源热泵取水的审批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取水量。对私自接入市政排水管线的水源热泵回水工作的管理。2016年年底前,要对全市已建成的水源热泵供暖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全部取缔私自接入市政排水管线的水源热泵回水管线;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新建和已建成项目的回水不能排入市政管网。(市水利局、城管局牵头)

  在审批、管理水源热泵项目时,采取相关措施,监督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回灌地下。(市建委、房产局牵头)

  38.加强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组织区、县(市)政府开展辖区内水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以区域水环境质量达标为目标,深入落实“一河一策”,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2017年年底前,完成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及修订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39.推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重点河流水质保护目标和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逐年制定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逐条河流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年度总量控制计划,以行政区、县(市)为单位,制定阶段性总量削减方案,建立并逐步完善基于环境质量改善及达标的动态总量控制机制。(市环保局牵头)

  40.推行排污许可制度。以环境质量达标为前提,研究基于总量控制的我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整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步投入运行“三同时”、排污申报、环境统计等管理制度,推进建立“一证式”管理体系;稳步推进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2017年年底前,按国家要求完成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环保局牵头)

  41.加强环境风险控制,2016年年底前制定完成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评估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的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

  42.加强水环境监测工作。优化地表水体水质监控断面,建立水质、水量相结合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及评估体系,2017年年底,前完成7个国控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全面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地下水环境监测水平,提高水生生物监测、化学物质监测、环境风险防控等能力,2020年年底前形成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市环保局牵头)

  43.负责水环境监管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水环境监管工作能力,严格落实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市环保局牵头)

  44.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根据重点河流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控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市环保局牵头)

  45.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0年本修正)、《高耗能落后机电(产品)淘汰目录》及相关行业准入(规范)条件,组织开展摸底调查,2016年年底前将落后产能、工艺技术和设备(产品)列入淘汰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46.优化全市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工作。对化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及犯罪行为。

  

  47.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公示率达到100%。(市环保局牵头)

  48.加强对向水体倾倒建筑、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并建立日常巡查机制,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市行政执法局牵头)

  49.打击环境犯罪行为,进一步发挥法律威慑作用。(市公安局牵头)

  

  (八)建立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

  

  50.切实履行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统一监督、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

  51.探索建立水环境及水资源保护专项审计制度。2016年9月底前,成立市、区县(市)两级专项审计机构,围绕政策与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水资源开发和保护情况、项目建设及效果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不定期开展全市水环境治理及水资源保护项目审计。(市审计局牵头)

  52.责逐步探索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环境保护责任审计。逐步将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市审计局牵头)

  

  (九)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环保市场化体系,强化科技支撑。

  

  53.按照预算加大政府水治理资金投入力度。通过“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逐年加大环保投入。(市财政局牵头)   

  54.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要求,不得采购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市财政局牵头)

  55.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

  56.大力发展环保产业。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编制。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完善并落实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扶持政策;推进PPP模式在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中的应用。(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牵头)

  57.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2016年年底前建立环境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牵头)

  58.推进水污染防治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工作。鼓励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合作,重点推进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的应用。(市科技局牵头)

  59.开展水污染治理技术攻关及研发工作。整合科技资源,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污染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及应用;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确定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研发重大项目列入当年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市科技局牵头)

  

  (十)加强公众参与,实现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60.完善环保信息化平台建设,2016年年底前构建水环境信息地图,开通微博、微信平台。(市环保局牵头)

  61.建立环保监督员制度,2016年年底前聘用500名环保义务监督员。(市环保局牵头)

  62.建立环保表彰奖励制度,2016年年底前起草《沈阳市环境保护表彰奖励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环保局牵头)

  63.加强环境保护基础教育。在中、小学开设环境教育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活动。提高教师环境教育业务能力,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达到100%,其中小学、初中每学期环境教育课时不低于12课时,高中不低于8课时。(市教育局牵头)

  64.推动环保公益组织发展,积极扶持环保公益组织的登记核准。(市民政局牵头)

  

  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认识,全面落实责任。市政府与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签订《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状》。有关部门及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2016年10月底前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位、严格执法到位、督查考核到位。形成完善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各部门、各地区要定期向市政府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环保局牵头)

  (二)完善督查机制,严格考核问责。建立严格的督查考核制度,督查部门要对各部门、各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督查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目标责任状未完成,因决策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所辖区域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领导班子不能评为优秀班子,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予提拔使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市委组织部、市督考办牵头)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发现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

  (三)完善经济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市、区县(市)两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经费纳入预算,保障资金落实。要发挥税费政策的调节作用,全面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建立实施绿色信贷制度,发挥金融手段的约束作用。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市财政局牵头)

  (四)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扩大社会监督。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河流水质监测、落后产能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水资源管理、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信息,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水污染防治的措施、项目、过程、效果和问题,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形成良性互动,营造全民动员、全民支持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市环保局牵头)

  来源:(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李海英  整理 魏爽  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