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终审认定韩寒获奖

29.10.2015  05:26

  核心提示:韩寒参加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得一等奖,2010年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像少年啦飞驰》一书时,对韩寒获奖证书的封面进行宣传。杭州读者杨某质疑韩寒获奖,认为出版方存在虚假宣传,将其告上法庭。10月26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维持一审驳回杨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韩寒获奖遭读者质疑

  2010年7月,杭州读者杨某购买《像少年啦飞驰》一书,该书封面上对作者韩寒有“1999‘首届全国新概念作文比赛’一等奖”的宣传字样。杨某对韩寒获奖产生质疑,认为出版社虚假宣传,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出版方赔偿他购买该书的损失500元及诉讼支出500元。

  杨某称,2014年3月20日,他到为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做公证的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查阅公证档案,发现并无韩寒获得新概念奖项荣誉的记录。当年4月9日,他获知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组委会评审档案亦无韩寒的获奖信息。

  主办单位认可韩寒获奖

  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出版该书之前,韩寒参加作文大奖赛的主办单位已发表获奖名单,韩寒获得作文大奖赛一等奖。作家出版社出版的首届新概念作文大奖获奖作品选中,也发布了有关韩寒获得作品一等奖的信息,主办单位萌芽出版社出版的书籍也发布了韩寒获得作品一等奖的有关信息。主办单位、评奖单位都认可韩寒获得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这是事实,是无法否认的。

  一审驳回读者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庭审调查及法官至上海萌芽杂志社、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调取的证据以及对萌芽杂志社、公证处所做的调查,均可证明公证处的获奖名单中虽然没有韩寒,但韩寒事实上获得了新概念作文大赛组委会为其颁发的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另外,《萌芽》杂志在1999年对获奖名单及作品进行了公开刊登,已形成公众所知事实,因此,法院认定韩寒获奖事实存在,出版社就此进行宣传未存在虚假事实。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审判决

  宣判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向市法院提供了三份证据用以证明颁奖时韩寒未到场。

  法院认为,韩寒是否参加颁奖仪式与韩寒是否获奖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杨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否定出版单位提供的《萌芽》杂志于1999年5月刊登的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名单、作家出版社出版的首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获奖证书及上海萌芽杂志社有限公司、萌芽杂志社向原审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审法院对萌芽杂志社、公证处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的证明力。市法院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小额商品遇欺诈可索赔500元

  市法院民三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读者杨某有权提出索赔500元的诉讼请求。但是,本案所涉书籍刊载的作者获奖内容并无欺诈故意,所以法院没有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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