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11月起实施

03.11.2016  15:07

  昨日,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指出,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使用,文件还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法律属性。《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 1日起施行。

  网约车

  车籍须本市 司机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

  实行市场调节价 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细则指出,网约车运力投放按照动态调控、有序分批原则进行。鼓励网约车使用新能源和环保型车辆。

  暂停或终止运营应当提前30日报告

  根据细则,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实行许可准入,其中平台、车辆许可期限为5年,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车籍所在地为本市行政区域

  细则指出,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籍所在地为本市行政区域;车辆发动机最大功率110千瓦以上,轴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发动机最大功率80千瓦以上,轴距270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170千米以上;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司机应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细则指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该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获得网约车驾驶员许可,申请人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参加资格考试。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细则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负责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许可审批,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网约车实施管理。其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驾驶员档案,并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

  巡游车

  严禁出租汽车企业收取高额抵押金

  经营权: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使用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期限5年,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出租汽车营运号牌使用期限按照营运号牌使用合同书(或经营协议)约定条款执行,在经营期限内变更经营主体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营运号牌使用合同书(或经营协议)到期后,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期限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确定经营权是否继续延续使用。

  利益分配: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

  意见提出要健全巡游车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切实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应当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价格机制: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还提出要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根据行业管理和市场运营实际,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意见提出,要推进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支持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巡游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

  顺风车

  鼓励并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

  意见还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用于上下班通勤或节假日返乡、旅游的合乘,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里程所消耗的燃料成本和通行费。

  意见提出,鼓励并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限定合乘次数。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事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保证行车安全,按规定分摊费用;提供服务车辆应当为个人所有,在本市注册登记,通过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合乘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上车,遵守合乘提供者的合理要求,并分摊相应费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合乘行为管理,实行实名注册,主动将注册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报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合乘次数、运行路线、分摊费用、信息发布范围等;对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合乘服务提供者或合乘者,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链接

  加强出租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完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加快编制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规划。出租汽车乘降站、候客泊位、综合服务区、区市县出租汽车返程搭载站点、天然气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服务设施列入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以及出租汽车加气、充电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工作。

  同时还将强化人流聚集场所基础条件建设。在机场、火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黄凤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