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平方米以下建筑取消消防备案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李欣)记者4月6日获悉,沈阳市公安消防出台了《消防打造营商环境工作二十条新举措》,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打造温馨包容的消防审批环境,提供了规范。以此提升消防部门服务区域发展“贡献率”,打造与国际化城市相匹配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十条新举措
提供全年无休服务全市消防窗口单位实行全年365天无休服务,随时接待社会单位和群众办理消防审批事项
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市级审批权限至区、县(市)消防大队,使区一级审批权限范围扩大一倍;县(市)一级消防大队土建审批权限扩大一倍,装修审批权限扩大五倍,丁戊类厂房全部由县(市)一级消防大队审批
实行局部申报验收建筑主体设计审核合格的项目,具备局部验收条件的,可申报局部消防验收
取消部分备案审批取消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全市建设类审批流程图》出台后进行设计的新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
推行审批预约服务社会单位和群众可通过拨打市、县(区)两级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电话,提前预约消防审批
简化行政许可程序仅变更场所名称、负责人等事项的公众聚集场所,不需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
实行一次申报制度对消防设计、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后申报复审、复验、复查,不需要重复提交资料,避免二次申报
实行提前介入服务重点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在制作消防专篇,取得《扩初审定通知单》时提前介入,提出指导意见,避免出现源头性设计问题;消防验收在施工过程中提前介入,确保按照设计施工
合并受理行政许可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在受理其消防验收时一并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实行装修同步审批建设工程内部装修审批可以在土建工程取得设计审核后申报,也可以同土建部分设计审核一同申报。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验收可以在土建验收合格后申报,或与土建验收同时申报,一并受理
规范见证取样工作在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建设单位能够提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的,不需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对于能够现场判定材料燃烧性能的,通过现场判定确定;对于有阻燃制品标识的,不需建设单位另行送检
增加受理窗口数量增加市级审批窗口个数、扩大窗口面积、增加受理人员数量,扩大审批窗口受理容量,缩短申报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设计单位从事消防设计活动情况进行评价,对信用好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消防设计文件,实行信赖制度,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实行抽查制
实行信息共享交互将市场主体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信息,录入“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互平台”,与工商、建设等部门信息共享交互
深入推进执法公开应用“辽宁省消防行政执法公开互联网平台”,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事项的办理进程、办理结果
集中提供查阅服务群众查阅消防行政许可案卷可直接到市消防局档案室提交申请,由市消防局档案室集中提供案卷信息,不必到属地大队查阅
实行“标准化”服务所有消防行政审批窗口统一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提供便民设施
打造国际接警模式顺应城市国际化发展趋势,加强接处人员外国语言培训,打造一流的国际化接处警队伍
实施执法廉政监督制定监督执法、队伍管理“双五条”刚性铁规,组织审验人员面向社会公开述职述廉,召开新闻媒体座谈会,约束审验人员行为
马凌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