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6.02.2016  16:05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共辽宁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就2016年全省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如下部署。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全面创新新常态下的法治政府建设,按照“三严三实”要求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实现法治政府建设新突破,努力在“十三五”开局之年有新作为,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

1.做好顶层设计。制定《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并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做出年度安排和职责分工。各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完善示范创建和考核机制。继续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完善评选、退出机制。科学设计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指标,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体系,严格考核标准,提高考核权重,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

3.开展法治培训。通过法治专题讲座、在党校、行政学院举办专题培训班及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解决“依法行政意识弱”问题。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4. 坚持职权法定。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

5.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进一步向市县政府下放权力,调整完善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将适合市县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权下放给市县政府。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做好上级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实现与中央的纵向贯通。

6.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推广随机抽查,探索“智能”监管。

7.加强公共服务。强化政府统筹教育、卫生、医疗、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探索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和提供主体多元化,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向社会资本开放的领域。

8.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及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

9.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科学编制2016年政府立法计划,确保如期完成立法任务。充分发挥16个省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修改《辽宁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改革政府立法起草工作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做好立法项目评估工作。开展对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调研指导、培训和研讨,尽快提升市级政府立法工作水平。

10.健全法规规章清理常态化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继续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实规范性文件实施满5年自动失效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开展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2017年底前,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草案,及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强规章解释工作。

(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11.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办法,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调整、公布等环节。

12.完善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探索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间调查制度。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就必要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论证。

13.全面实施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统一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推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制定《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将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审查率100%。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

14. 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聘用、职责、退出等制度。在各级政府普遍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队伍的作用。

(五)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

15.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机制建设,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各类开发园区和经济发达中心镇延伸。

16.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次。再选择部分市县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环境资源、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或跨部门综合执法试点。设区的市要严格推行市或市辖区一级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

17.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研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8.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政府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主动向政协通报,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时回应司法建议。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19.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实名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热线电话、网上举报等渠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20.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行政绩效管理系统、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民意诉求反馈系统建设,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21.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机制。落实对行政机关执法情况的检查制度,定期检查下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督办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强化政府备案审查职能,依法撤销和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

22.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进一步强化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2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改革,提高审结率和综合纠错率。积极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和决定“三公开”,加大推进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度。建立行政复议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力度。全面推广行政复议基层听证,加大对市县听证工作的指导力度。

24.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新部署,修改《辽宁省行政应诉规定》,制定《辽宁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建立全省行政应诉工作情况通报机制。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实现应诉率100%。

25.充分发挥仲裁机构的作用。加大对仲裁工作的协调、联系和指导、服务力度,发挥辽宁省仲裁协会作用,提升辽宁仲裁形象和仲裁公信力,推动仲裁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八)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6.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算和决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

27.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工作考核、社会评议、投诉举报等制度。

28.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等机制,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

29.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载体,及时准确传递政务信息。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探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

(九)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

30.完善普法教育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

31.建立系统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制定完善法律服务发展规划。发展律师、公证、专利代理等法律服务业,建设覆盖全省的统一法律服务平台。

32.推进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制定《辽宁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惩戒办法》。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的相关体制。

(十)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机制

33.健全法治政府建设领导机制。强化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各级政府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各部门分工落实的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履行好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督促考核等职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统一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

34.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35.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加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研究制定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设置方案,加强基层政府法制队伍力量,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和交流制度。

 

今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起步之年,也是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现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关键之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中心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牵头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是强化协作配合。 法治政府建设涉及面广,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要明确工作思路。 将法治政府建设贯穿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始终,进一步明确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职责。 四是强化督促指导。 要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做到全年过程管理和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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