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公司中的个人集资,在2011年至2014年底共支付个人借款利息137万多元,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3.11.2015  11:4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该公司应在每次支付利息时代扣税款,并在次月向税务机关缴纳。

 

 

港口生产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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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回大地暖 水稻育秧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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