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法发布2015年度优秀案例 社区里登广告物业没权花这笔钱

15.03.2016  10:32

  3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全院评选出的2015年度10件优秀案例。据悉,去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9143件,审结案件25679件,分别同比增长19.7%和15.4%,均创历史新高。

  与往年不同,为了不断提高案例质量,沈阳市法院对此次优秀案例评选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在原有的合议庭自荐、庭长与主管院长审查、审判委员会委员票选、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参选范围,并首次采取隐去案例编写人和当事人关键信息进行匿名打分以及首次尝试引入法律专家评选机制。10件优秀案例涉及环境污染、不当得利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广泛关注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诸多领域,具有一定的示范性、代表性和创新性。

   优秀案例

  当前,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经营活动的现象十分普遍,所得收益大都由物业服务公司收取和支配,业主们毫不知情,这种现象合法吗?此次沈阳市法院发布的10件优秀案例中,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业主委员会诉沈阳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案情 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26万元广告费归业主

  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业主委员会诉称,沈阳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开发商安排的物业公司,该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先后收取广告主支付的费用26万余元。业委会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辩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因此公共区域广告费已用来补充业主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的部分,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判决 物业共用部位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沈阳市法院审判监督一庭法官韩鹏指出,物业公司设立广告的区域是住宅大堂、电梯间等共有部分,应当归全体业主享有共有权并进行共同管理,所产生的经营性收益也应当由全体业主享有。虽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于这些共有区域业主委员会已经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但是双方只是委托服务的关系,即物业服务公司代业主进行管理,并不因此产生收益权属的转移,而且物业服务公司在受托的过程中已经收取了相应的报酬,所以无权使用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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