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消协发布2015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沈阳市消协发布2015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婚庆收8500元 录的像没声还有“雪花”
3月8日,沈阳市消协对涉及商品质量、快递、网络购物、汽车售后服务等领域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消费投诉进行了综合分析,整理出2015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两台热水器捆绑算三包期 厂家拒再换
2010年5月,消费者唐先生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该品牌热水器承诺内胆三包期为5年。2011年11月,热水器出现漏水现象,该品牌售后为其更换一台。2015年12月下旬,热水器又出现漏水现象,但售后以厂家规定“两台热水器加一起超过5年不予三包”为由,拒绝提供免费修理更换。
消协点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换货后的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案例2:快递服务质量差 邮丢证件拒赔偿
2015年7月,消费者岳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往法库县寄一本驾驶证,收件人始终没有收到该快件,经多次查询后,他被告知快件已丢失,快递公司拒绝赔偿。
消协点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3:商家糊弄消费者 低配电脑当高配卖
2015年10月,消费者王先生到沈阳某电脑城某店铺,想买一款某品牌电脑,销售人员却极力推荐另一款型号的电脑,并称此款电脑为高配置。回家后,王先生得知所购买的电脑不是高配置而是低配置的。
消协点评: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4:网购手机总坏 修了又修也没用
2014年12月,消费者钟先生在网上某商城自营店购买了一款手机。使用后手机多次出现耗电问题,他先后3次将问题手机送修,但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2015年10月,手机又出现同一故障。
消协点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案例5:主板损坏赖上消费者 商家拒免费维修
2014年7月,消费者马先生在某通信营业厅购买一台某品牌平板手机,价值4999元,同时捆绑手机卡。该手机使用不到3天就出现发热现象,消费者找到该品牌售后重新装系统。2015年元旦左右,手机又出现相同问题,售后又给予重新装系统。6月22日,手机突然出现停机现象,经检测手机主板损坏。消费者要求予以维修,但被告知手机主板损坏系人为因素造成,故不能给予免费维修。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免费维修手机。
消协点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如商家无证据证明该手机主板损坏系人为因素造成,应为消费者免费予以维修。
案例6:婚庆公司给录的像竟是“残次品”
2014年8月,刘女士与沈河区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协议,各项服务费用合计8500元。婚礼结束后,刘女士在观看录像时发现没有声音,图像也模糊,单位领导讲话也没有录到。经调解,该公司同意赔偿消费者4000元。
消协点评: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案例7:4S店迟迟不给车主合格证
2015年4月,消费者张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交完全款提车后,商家一直未将车辆合格证交付给消费者。
消协点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案例8:橱柜迟迟难安 商场先行赔付
2014年“十一”期间,消费者刘女士在皇姑区某家居卖场买了一组某品牌的橱柜,价值8万余元,合同约定2015年4月10日安装完毕。但合同到期后,经销商总是以各种理由延迟交货,导致消费者无法按期入住新房。在消协调解下,家居卖场履行了先行赔付义务,退给消费者购货款8万元并赔付了违约金。
消协点评: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
案例9:赠品冰箱品相差 经销商拒绝更换
2015年11月,消费者金先生在沈河区某品牌卖场店购买3000元的商品,随后参加店内的抽奖活动,抽中冰箱一台。货送到家后,消费者发现冰箱外形严重破损,要求更换一台,但经销商以该商品是赠品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更换。经调解,经销商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某品牌165升冰箱一台。
消协点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有奖、附赠、打折等形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义务以及其他责任。
案例10:新买的收割机问题频出
2014年9月,郑先生与邵先生等人通过沈阳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合伙购买了两台水稻收割机,10月7日开始使用收割机后,陆续出现质量问题。
消协点评:新消法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