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命名表彰2012-2014年度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24.03.2015  02:47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2012-2014年度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2014年12月18日)

  2012年以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目标,深入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为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了精神动力和道德支撑。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全省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命名盘锦市等城市为全省文明城市标兵;命名兴城市等城市为全省文明城市;命名大连市金州新区等城区为全省文明城区标兵;命名营口市站前区等城区为全省文明城区;命名桓仁满族自治县为全省文明县城;命名康平县张强镇等村镇为全省文明村镇(标兵);命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单位为全省文明单位(标兵),并对上述单位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继往开来,努力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排头兵,在全面推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先进单位经验,改进工作,创新争先,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广泛、深入、持久、扎实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