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玉米临储价格公布 辽宁与去年持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发布《关于2014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2014年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临时收储政策,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限为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4月30日。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内蒙古、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收购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分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2014年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购时间和质价标准
(一)收购时间。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限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15年4月30日。
(二)收购价格。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内蒙古、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收购价。
(三)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为2014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非标准品玉米,必须烘晒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储存,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库。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其中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
二、政策执行主体和收储库点
(一)政策执行主体。(1)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作为政策执行主体承担此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通过其直属库和委托收储库点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2)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作为中储粮总公司的补充力量,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独立向农发行贷款。中储粮总公司要与这两家企业签订委托收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中粮集团、中纺集团收储规模先分别按500万吨、100万吨掌握,委托收储协议要经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发行总行审核备案。
(二)收储库点资格条件。收储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2)在农发行开户。(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和烘干设备,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5)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6)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7)已经完成2013年以前临储玉米搭建露天囤垛防火改造任务,无重大消防隐患。各收储库点要留存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含相关电子数据)备查。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1)确定程序。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和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收储库点。其他收储库点由有关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确定。中粮集团、中纺集团收储库点名单由集团总部报中储粮总公司;其他收储库点名单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储库点名单(按照企业工商登记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由中储粮总公司于收购启动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2)确定原则。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确定收储库点。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临时存储玉米预计收购量相衔接。要优先安排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粮食仓储设施(含露天囤、露天垛、储粮罩棚)建设计划的企业作为收储库点,对2013年已通过资格审核、开展临储粮收购业务、无违规行为,今年又投资扩建仓容的地方临储粮收购库点应优先考虑。对售粮较为集中、交通条件相对较差、农民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增设收储库点,扩大布点范围,同时结合县内集并统筹仓容使用,满足农民售粮的需要。
(四)租赁收储点的确定。要充分挖掘潜力,有效利用社会闲置仓容和烘干能力。在确保储粮安全的前提下,对当地符合资格条件的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的地区(以县为单位),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应及时安排县内集并,或由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规定条件的收储库点租仓储粮解决。租赁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前公布。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五)露天储粮设施的搭建。(1)露天储粮设施包括露天囤、露天垛、储粮罩棚三种形态,在确需露天储粮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储粮罩棚储存。在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的情况下,如采取县内集并、租仓储粮等措施后仓容仍然不足,确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提出分库点露天储粮计划申请,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搭建的露天设施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标准和防火规定。(2)中储粮总公司要严格控制搭建数量,根据收购情况,逐批分解下达露天储粮计划。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省级粮食部门。
(编辑:徐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