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经济适用房补贴开始申领
3月30日,记者从沈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获悉,今年经济适用房补贴目前已经开始报名,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赶快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办理。
“1542”是门槛儿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全市很多社区已经张贴出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报名通知。申请家庭每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1542元。申请之日前2年内转让、赠与、征收的房屋面积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此外,拥有机动车辆、工商注册的家庭,不能享受经适房补贴待遇。工商执照注销两年后;车辆变更、转让满一年后,可以申请经适房补贴。
10万元最高补贴
据了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需要由申请家庭自行垫付补贴资金。待房屋产权证办理结束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补贴。
90平方米不能超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3个月内选购本市国有土地上成套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1套。3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该认定书失效。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应当为成套住宅(成套住宅是指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组成,可供1户使用的房屋),不得购买平房、旱楼、地下室、阁楼等。
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购买的住房单价不高于普通住宅价格,总价应当大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产权变更全额退补
据了解,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办理转移、变更、撤销登记的,应当经家庭共同申请人同意,将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回相关资金专户。
首付不得低于补贴金额
据了解,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持《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交付的首付款不得低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申请人持《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备案合同、首付款发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居民报名后,街道办事处将采取同意公开抽签方式,决定上报家庭名单。如果抽不中,明年可再报名申请。
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办理补贴
●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沈阳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
●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高于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水平线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
●单身申请人应当年满28周岁,离婚后的申请人应当离婚满两年
沈阳货币补贴标准
●和平、沈河、铁西、大东、皇姑、于洪、东陵区(浑南区)为10万元/户
●苏家屯、沈北新区(含蒲河新城)、棋盘山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7万元/户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为4万元/户
如何办理产权变更、转移、撤销登记
●申请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合同备案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拟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申请人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撤销手续
●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持《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申请将房屋有限产权变更为完全产权的,申请人持《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手续(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彭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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