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阜新市十大消费维权热点

13.03.2015  11:41

  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工商局消协发布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贴近民生、影响力大、关注度高的典型消费案例,旨在提醒广大消费者,多掌握消费知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维权。同时警示广大商家,要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购买种子颗粒无收诉求赔偿案

  2013年3月,消费者王某在阜蒙县某种子商店购买8袋某品牌玉米种子,播种了10亩地。到了秋天,玉米秆上的玉米棒子要么无子粒,要么光秆没有结棒。王某找到该种子商店,商家人员到现场查看后,告诉消费者这种情况只能与种子生产厂家联系,自己不能解决。然后以各种借口不接待消费者,推诿解决该问题。无奈之下,王某于2014年2月找到阜蒙县消协投诉,经消协调解,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8000元。

   二、洗衣机出现质量问题换新机案

  消费者李某于2014年6月20日,在某家电商场购买某品牌双桶洗衣机一台。6月30日,李某进行第二次使用时发现该洗衣机甩干桶出现裂纹。李某找商家协商要求调换或退货,商家给出的答复是销售的商品超过7天不予退货,调货需交300元钱。李某不同意,到彰武县消协投诉,认为所产生的问题是机器本身出厂时未能把握质量关,是产品自身问题,应无条件换新货。经消协调解后,该商场无偿为消费者调换新机一台。

   三、医疗美容未达到效果退还医疗费案

  2014年4月19日,消费者佟女士到我市某医疗美容院做完切眼袋手术回家洗脸时,发现眼睛特别容易进水。第二天,佟女士找到该美容院,美容院给出的答复是该手术需要三个月恢复期。佟女士在等待一个多月后仍不见好转,再次找到美容院,要求退还美容费36000元,并赔偿损失16400元,美容院拒绝佟女士的要求。佟女士于2014年5月29日到海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协调解后,美容院退还了佟女士美容费36000元。

   四、样品电视机换新机案

  消费者李某在新邱区某家电商场以3500元价格购买液晶电视机一台。回到家后第二天发现黑屏,找商家给换了一台,但回到家后发现第二次换的电视机不是原封电视机,里面的说明书是开封的,并且电视机对接处缝隙太大。李某要求退货,商家不给退,遂到新邱区消协投诉。消协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到家电商场了解情况,商家二次所换的商品是样品机。经调解,商家给消费者换了一台新机。

   五、售车未按时交付车辆合格证赔偿消费者损失案

  消费者崔某于2014年6月9日在某4S店购买一辆家用汽车,购车后商家未及时将车辆合格证书交给消费者。消费者购车的后续手续一直迟迟不能办理。7月10日,崔某到彰武县消协投诉,要求商家给付合格证。经消协工作人员查阅购车合同,要求4S店及时提供车辆合格证书,并对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给予适当的解决,双方对调解表示满意。

   六、快递公司损坏包装物赔偿案

  2014年5月,李某在某知名网站购买一双运动鞋。由于购买商品与实际不符,李某与网购商家联系后,商家同意退货。在将该商品退回商家过程中,由于某快递公司将运动鞋包装盒弄坏,条码失效,导致不能正常退货。李某要求该快递公司赔偿损失,快递公司拒绝赔偿李某提出的损失要求,只同意赔偿包装物损失30元。李某不同意快递公司的赔偿要求。2014年6月3日,李某到阜蒙县消协投诉,经消协调解,快递公司赔偿李某全部损失700元。

   七、预付式消费拒绝服务案

  2013年5月,海州区某洗浴中心举行优惠促销活动,李某购买了20张洗浴票。之后,李某到该洗浴中心消费了几次。2014年6月,李某再次洗浴时被告知其之前购买的票已作废,原因是洗浴票有效期限一年。李某到海州区消协投诉,理由是洗浴中心在其购买洗浴票之前未告知使用期限,所以要求继续使用洗浴票。经调解,商家承诺李某之前购买的洗浴票依然有效,李某免遭1500多元的经济损失。

   八、付货与订货不一致无偿退货案

  2014年5月28日,姚女士在某家居商场购买某品牌“榻榻米格子门”一组,总价值10697元。2014年7月16日,商家将商品送到姚女士家并进行安装。第二天,姚女士发现所安装的商品与自己订购的商品不一样,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拒绝姚女士的退货要求,以员工拿错货为由同意更换商品。姚女士认为该商家不讲信誉,坚决要求退货。2014年7月16日,经海州区消协调解后,该商场无偿退货。

   九、违法宣传保健品医学疗效消费纠纷案

  2014年3月,消费者王某在彰武县某健康保健中心购买补钙保健品,一套价值2380元。当时推销员宣讲此保健品治疗预防多种疾病,王某服用一段时间后,未感觉到所说的效果,投诉到彰武县消协。消协工作人员经调查取证,该健康保健中心宣传此保健品治疗预防多种疾病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告知商家,保健品只有保健作用,不得宣传医学疗效,商家退王某货款2380元。

   十、不及时更换价签消费者获赔500元损失案

  2014年8月30日,于某在阜蒙县某综合超市购买某品牌文胸,价签标价7.5元/件,结算时收款25元/件;购买的白梨价签标价2.48元/斤,结算时收款2.54元/斤。结账后,于某发现价格不对找到商家。商家负责人给予的答复是价格有变动,但价签还没有换掉,是商场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消费者认为商家不换标签是欺诈行为,要求按价签标注价格收款,退回多收的金额。双方争执无果后,2014年9月15日,于某到阜蒙县消协投诉。经消协调解后,该综合超市退还于某500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