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嫖宿幼女服刑10年获3次减刑

09.07.2015  11:04

  10年前,他因犯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他的身份是辽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富龙。利用职务之便,他曾为辽阳市一企业原董事长吕宗大(已执行死刑)强奸罪开脱,收取贿赂30万元;还枉法办理一宗诈骗案,受贿10万元。他强行奸淫幼女2名,并造成一名幼女怀孕引产的严重后果,又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嫖宿多名幼女……他的名字最近再次出现在公开场合时,他已服刑10年。

  7月7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因为在狱中有悔改表现,罪犯富龙获减刑十个月,这已是他服刑后的第三次减刑。

  因罪犯富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省高法于2009年7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沈阳中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富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4年12月25日,罪犯富龙获得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以上事实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7月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罪犯富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 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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