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4S店不得向车主指定保险公司

24.03.2016  08:43

  3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细化了网络交易、汽车销售经营、教育培训服务、餐饮业、美容美发行业、房地产经营等领域经营者的义务。其中规定,汽车销售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

  《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购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起7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事先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教育培训服务机构以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欺骗消费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使用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等,经营者将承担赔偿责任;餐饮业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合规定的费用,处5000元罚款;美容美发行业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服务效果,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做或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此外,《条例》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年度抽查检验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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