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医院法定代表人畏刑罚 9年难案终执结
29.08.2015 07:34
本文来源: Syd.Com.Cn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天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康宁医院房屋权属纠纷一案,沈阳中院于2006年2月23日作出判决:沈阳市康宁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和平区南十一马路30、32号房屋腾出交付给沈阳市天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法院于2006年5月8日立案执行。但沈阳市康宁医院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里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今年2月、5月,法院两次传唤沈阳市康宁医院法定代表人石某,向其释明法律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石某表示希望法院给被执行人一个合理腾房期限,并承诺于6月30日之前自行搬迁完毕。然而,被执行人并未向法院兑现承诺。
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因被执行人沈阳市康宁医院系法人单位,法院于7月22日以被执行人沈阳市康宁医院法定代表人石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石某于7月31日主动配合法院将精神病患者搬离执行标的物,使这件9年不得执行的案件彻底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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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8.2015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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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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