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患者治疗 医院被判赔3500元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沈诚)陈某到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看病,病没看好,还越来越严重。
医疗鉴定虽未认定医疗事故,但认为医院没有进行注意义务,延误了治疗。
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结果显示,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被判赔偿陈某经济损失3500元。
患者:治疗不当,索赔3万余元
2011年7月13日11时30分,陈某因上消化道出血,有黑便两天,到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消化道出血。
两天后,他出现头晕目眩、心慌气短、出冷汗、口渴、少尿、身体发凉等危急症状,但医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他和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签订调解书,“医院一次性退还患者陈某医药费及交通费700元。陈某如违反本协议,则需退还全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200元。”
7月18日,陈某的家属得知,陈某出现的症状不是天热导致的中暑,而是大出血休克的前期表现,赶紧把他送到医院。医院对陈某进行了输血抢救和多方救治,流血便被止住。7月末,陈某住院治疗。
2014年3月,陈某将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起诉到法院,认为急诊部违规用药治疗不当,才使他血流不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
医院:无过错,是患者违约
2014年12月,医疗鉴定意见为:“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没有遵照药品说明书溶解和稀释泮托拉唑药品;门诊初诊三天后,没有进行相应检查即停药,存在医疗过错。停药后也没有建议进一步检查消化道出血原因,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治疗延误了陈某贫血的治疗。陈某目前已没有贫血,不构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规定的残疾。”
今年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辽宁中医药大附属医院称,医疗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他们没有医疗过错,不承担责任。
2011年7月,他们和小陈签订的调解书是双方自愿的,当时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调解书中也有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在没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小陈向法院起诉他们,已经构成违约,请求法院按照违约条款来执行,让小陈退还他们给付的全部费用并支付200元违约金。
法院:门诊延误治疗应担责
现司法鉴定,医院在门诊治疗期间存在医疗过错,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延误了陈某的贫血治疗,应对陈某门诊及住院期间产生的各项花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的上消化道出血为原发疾病,目前已无贫血,不构成伤残等级,医院与其针对门诊治疗费用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鉴于以上情形,医院仅应针对门诊行为延误陈某治疗期间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昨日,法院发布此案的判决结果显示,依法酌情确定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赔偿陈某经济损失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