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实施高密度检查保食品安全

08.11.2016  15:03

  11月7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

  今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重点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简称三“”)问题,针对性比较强,符合实际。

  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11月2日,省人大法制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形成草案四次审议稿,明确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登记的三“”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要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接触食品的餐具、设备和包装材料要无毒、无害、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环使用;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要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食品;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不适宜生产的其他食品,也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加工小作坊委托生产或者分装食品。

  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划定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食品安全是民生大事,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食品安全是政府的责任,一定要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实施高密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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