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如何填写备注栏?
18.11.2016 17:33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18.11.2016 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