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动工开发满两年 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国有

13.06.2017  06:32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彭跃东)6月12日,政府有关部门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土地出让方面相关政策进行解读。据了解,今后全市将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2018年6月底前完成“净地不净”项目中存在的征收及原土地、房产手续注销工作。

  针对《实施意见》第三条政策,有关部门解释,2016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40号)。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53号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市)政府是闲置土地处置的责任主体,区政府处置方案应以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市)规划国土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二是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市)规划国土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针对《实施意见》第四条政策,有关部门解释,解决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指“净地不净”问题。“净地不净”问题是指设定供地状况为净地的已出让地块中,仍存在征收工作未完成,原土地、房产手续未注销和配套设施未迁移等遗留问题,影响地块竞得人后续开发手续办理和开工建设的情况。各区政府作为责任部门,应逐个分析,制定解决方案和工作计划,要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净地不净”项目中存在的征收及原土地、房产手续注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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