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所得税额时如何抵扣?

10.04.2015  10: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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