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如何发挥个人所得税作用

20.01.2015  14:16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使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通过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要使经济发展更多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那么,作为国民经济生活指挥棒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扬长避短,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 
   科学确定“起征点”  
  目前个税“起征点”已经调整到3500元,可以说如此调整是符合实际的。在关注民生、扩大内需的大背景下,科学确定个税“起征点”还可以做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适当提高个税“起征点”。个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地位可以用举足轻重来形容,“起征点”过高可能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这就需要我们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追溯“起征点”的三次调整,从1980年的800元调到2005年的1600元,2008年调整为2000元,2011年调整为3500元,调整后第二个完整纳税年度的个税收入分别为1981年0.05亿元、2006年2452亿元、2009年3949亿元、2012年6531亿元。不难看出,虽然“起征点”有了大幅提升,但个税税款收入增长更快,剔除物价因素的影响,国民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财政收入贡献是逐年加大的趋势。从现阶段政府藏富于民、提高居民收入的政策意图来看,完全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个税纳税“起征点”。 
  改变单一定额的“起征点”模式。个人所得税上世纪80年代开征之初,社会信息化程度较为落后,为保证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支出,采用定额方式设立“起征点”并参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的做法较为客观。经过30多年的发展,信息化水平有了飞跃式发展,也使得我们有条件考虑采用项目扣除的方式来确定个税税前扣除,使个税计征更为科学。如今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城乡大病保险已经基本实现全覆盖,这就意味着整个国民医疗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进行全面信息交换,将纳税人医疗支出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税前扣除在技术上成为可能,可避免纳税人一边举债负担高额医疗支出,一边还要缴纳个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这就意味着全国不动产已经有系统进行登记,对于无房需要负担高额租房费用的纳税人,也可以考虑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税前扣除。现阶段可以采用定额和定类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个税“起征点”,确保个税计征不至于影响纳税人的基本经济生活,不过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适度调整税收收入结构 
  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虽然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等11类,但从历年个税计征情况来看,工资薪金所得对个税税款的贡献一直是最大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13年数据,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为62.7%。想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杀富济贫”的功效,需要运用多方面的手段,获取其他税源信息,优化税收征管措施,调整应纳税所得对税款收入的贡献占比,一定程度上改变工资薪酬所得占个税收入比重较高之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要注重提高征管水平,防止“富人”逃税。 
  个人所得税基本功能之一就是调整收入分配差距,其在适用税率选择上也充分体现了“收入越高、纳税越多”的计征思路。在高收入群体税负较重的大背景下,其违规少缴、漏缴个税的冒险冲动就会越强烈;同时,高收入群体凭借其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偷漏税行为往往更为隐秘。我们要针对这一现象,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征管水平,防止“富人”逃税,增强税收公平。第一,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减少现金在经济生活中的适用总量,扩大对人们经济行为的轨迹记录范围,提高可验证性和可追溯性;第二,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明确个人所得税代缴代扣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从资金支出环节避免个税税源流失;第三,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要严格依法惩处,并将惩戒记录计入其个人或单位诚信档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四,加强公众监督,将高收入群体的个税缴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记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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