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征地款40余万还债务 原村主任获刑四年六个月
作为村委会主任,他不但没有专心为村民谋取利益,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虚构十余名村民土地被征收,伪造征地明细,骗取油田征地补偿款40余万元。
拿着这些贪污的钱,他偿还了个人债务,还用于个人花销。
在接受检察院调查期间,他还拿出17万余元分别放在5个人的手里,试图掩饰、隐瞒自己的罪行……
今年56岁的高某原系新民市张家屯镇某村村委会主任,2013年3月,在协助张家屯镇政府发放油田征地补偿款过程中,高某利用其担任村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手段,骗取油田征地补偿款4491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花销。
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高某到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不过,案件在检察院侦查期间,高某竟拿出175400元分别交给张某14000元、白某甲48000元、白某乙63500元、李某34500元、高某某15400元,让5人为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发现后,上述175400元被罚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协助政府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骗取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主动投案,在庭审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一审认定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高某的违法所得。
高某随即提出上诉,理由是:其于2014年2月领取油田征地补偿款,此时其已不再担任某村村主任,因不具有公职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因而不构成贪污罪。
辩护人也认为高某在本案中不具有职务身份,且案件所涉款项系村集体财产,而非国有财产,故上诉人高某不构成贪污罪。
法院认为,高某于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担任某村村主任职务,其在任期间从事协助镇政府征用某村土地及领取征地补偿费等工作。2013年1月,高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构某村十户村民的土地被油田征用的事实,伪造征地明细,从某油田分公司某采油厂拨付给某村的征地补偿款中骗领征地补偿金449100元,后高某于2014年2月领取该补偿款并用于个人支出。
高某领取补偿款的时间虽在其卸任职务后,但其骗领国家财产的行为已于任职期间完成,且补偿款系国家发放的征地款,而非村集体财产。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