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得房子失约不赡养母亲起诉要房款

02.12.2014  23:55

两人曾签订房产更名后赡养协议 母亲最终获4万分劈款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小李与母亲李大娘签订协议,房产更名给小李,小李赡养李大娘。然而,小李将房产更名后,便不再赡养母亲,遭母亲起诉。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判决结果,一审判小李给李大娘4万元房产分劈款。

房产更名后,女儿不赡养了

李大娘和丈夫原在沈阳市于洪区有一处房屋,建筑面积56.25平方米,使用土地面积:603.96平方米,均登记在李大娘丈夫名下。

后来,两人的房屋将倒塌,他们表示“谁盖房子就归谁”。1996年,两人的小女儿小李将原房屋推倒重新建造,新建房屋建筑面积56.25平方米,建成后由李大娘夫妇居住。

2002年12月,李大娘夫妇与小李签订协议书,约定“二人的房屋产权更名为小李名下,小李扶养李大娘养老送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分别于2002年和2004年变更登记在小李名下。

2003年11月,李大娘的丈夫去世,李大娘由小李和大女儿大李轮流照顾。

2011年5月,小李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的货币补偿金、无证房补偿金等共计245681.25元。产权调换为60平方米房屋,价款总额106860元折抵该款项,小李得补偿款138821.25元。2013年3月,房屋因拆迁灭失,自此小李未与李大娘共同生活,未对李大娘扶养照料。

近日,李大娘将小李起诉到法院,称小李得到房产后,却不赡养老人,请求判令小李给付8万元。

女儿称有赡养困难

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小李辩称以前是她和大李一起伺候李大娘,每人轮流伺候原告一个月,都到各家生活。最近两个月她没有伺候母亲,因为他有住房困难,所以李大娘3月份去大李家了。李大娘诉请的房屋是她在1996年自己盖的,也登记在她的名下。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大娘和小李于2002年12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1996年,小李建房时李大娘表示“谁盖房子就归谁”,2002年的协议书应视为是双方对1996年约定的合意解除。该协议书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小李自2013年3月起未按约定履行扶养义务,李大娘可以撤销赠与,但因房屋已经更名且现已灭失,无法返还。李大娘诉请小李支付80000元,因小李已履行部分扶养义务(2003年11月至2013年3月),结合李大娘所在地区生活水平及争议房屋货币补偿的情况,法院酌定小李支付李大娘相应的房屋分劈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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