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发信息 称客户是骗子……

16.10.2016  21:38

 

  一方是出售管材的代表人,一方是五金建材的个体业主,双方因为业务货款问题闹上法庭。

  这边认为个体业主无故拒绝给付一笔3.8万余元的货款,便用其他货款冲抵这笔货款,而建材业主张贴公告并在微信群散布消息称对方为“骗子”。

  近日,法院判处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如拒不履行该义务,将公开发布由法院拟定好的致歉声明。

  张亮是浙江某管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生产地暖分水器,丁波是沈阳某五金城管业五金店业主,平时双方有业务往来,丁波从张亮公司购买地暖分水器加工后出售。2014年2月初至2016年5月底,张亮为丁波提供地暖分水器,期间丁波尚欠对方3.8万余元的货款。

  2016年3月30日,丁波再次向张亮订货,并转账3.58万元,因为丁波无故拒绝给付尚欠的上一笔货款,张亮多次催收无果,无奈之下将该笔货款冲抵上笔货款。

  对此,丁波的代理人认为,丁波不存在拖欠对方公司货款的情况,在2016年3月30日之前无货款陈欠。丁波也不存在诋毁对方公司名誉的行为,更没有诋毁张亮个人名誉,如存在侵权也只涉及侵犯隐私权,而未侵犯名誉权。双方如果存在货款问题应该通过诉讼解决,而不是单方私自解决。

  随后,丁波等人在某五金城张贴公告并在近百人的微信群里发布信息称张亮及其妻子、公司业务员为骗子,称张亮所在公司为骗子公司。“警惕!浙江某管业有限公司法人,以产品已经生产好要求打款来欺诈客户,其违背商业道德,伙同其员工等欺诈客户,至今未见货物,也不见钱款……”

  张亮认为,丁波的行为不但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而且造成其经营收入急剧减少,如果对上述账目有异议,完全可以与他协商或通过正当合法途经解决,而不应诋毁其名誉。

  双方协商不一致,闹到法庭。对此,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

  日前,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丁波停止侵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两个微信群内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张亮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如拒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公开发布由法院拟定的致歉声明。(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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