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 鞍山有“规矩”可循
昨日记者获悉,《鞍山市志愿服务条例》将于3月5日起实施,鞍山近千个志愿服务组织和近30万参加志愿服务人员从事志愿服务有“规矩”可循。
全市志愿服务人员近30万
我市已有志愿服务组织(团队)近千个,参加志愿服务的人员近30万人。但是,我市志愿服务工作在管理体制、政策保障以及志愿者激励政策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志愿服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抓紧制定出台这部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
经2014年12月30日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1月1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鞍山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5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每年3月5日当周为志愿服务宣传周。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在市及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注册志愿者颁发统一制式的志愿者证和标识。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注册志愿者信息库,制定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评价制度。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需要志愿服务可提出申请
《条例》规定,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信息和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是否提供志愿服务给予答复。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连续一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志愿者的培训;志愿服务物资保障;风险保障措施;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方式;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
专项资金用于志愿服务管理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志愿服务对象协商,在其组织的大型活动、抢险救灾、境外志愿服务及具有高风险志愿服务活动中,可以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并鼓励引导志愿者为自身购买保险。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餐饮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条例》强化了志愿服务工作的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志愿服务专项资金,用于志愿服务相关管理工作。
志愿者可以换取回馈服务
为了提升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条例》提出了一系列的鼓励措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其它组织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鼓励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表现的志愿者。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回馈制度,志愿者需要帮助时,可按本人志愿服务累计时间换取适当时间的回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