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店里点餐丢手机 被人拿走无消息(图)
日前,沈阳市的依先生在快餐店购餐时遗失苹果手机,监控画面清晰地拍到了捡手机人的相貌特征。但是,失主依先生坚信:是好心人暂时帮我保管起来。他留下联系方式,希望不被自己的天真打败。
快餐店点餐
遗失苹果手机
依先生向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3月19日13时9分,依先生出现在南五马路振兴街附近的一家快餐店柜台前点餐,准备付款时将苹果手机放在了柜台上,因随身携带的挎包阻挡了视线,取餐后,依先生离开柜台,手机却被遗失在柜台上。
依先生离开柜台大约一分钟后,一名男子出现在视频画面中。男子将几张纸币盖在手机上,钱和手机一并拿走。男子拿走手机后并没有离开,而是继续在店内就餐。画面清晰显示,男子年龄约三十岁左右,短发,身穿一件户外品牌衣服。
失主相信
拾到者是善意保管
依先生告诉记者,他反反复复查看了多遍监控录像画面,觉得遗失的手机是被画面中男子好心保管起来的,“男子拿到手机没有立即离开快餐店,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依先生分析说,他发现手机遗失的时间比较晚,男子捡到手机后找不到失主,只好先离开快餐店。
依先生说,他联络不到这名男子,但觉得这名男子面孔似乎很熟悉,应该就在快餐店附近工作或居住,希望男子看到沈阳晚报的报道后,能够主动与他取得联络。依先生留下手机号码13166602761,希望男子能够主动与他取得联络,并准备给男子酬谢。
依先生说,因为他实在找不到失主,又急需使用这部电话,因此找到马路湾派出所请求帮忙,公安民警认为,这部iPhone6 Plus的价格已经超过5000元,属于案值较大,因此警方详细询问了依先生的丢失过程,并将依据监控录像查找画面中男子。
律师说法:
男子行为非侵占属盗窃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魏强律师告诉记者,拿走依先生遗失手机男子的行为,应属于盗窃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特定场所的遗忘物,只有特定场所的管理者或者所有者实际占有了遗忘物而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构成《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而除了特定场所管理者或所有者的第三人在该场合取得遗忘物的,此时已经侵犯了特定场所管理者对该遗忘物的占有,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魏强律师说,监控画面中的快餐店应属于特定场所,依先生的手机遗失后,手机的所有权由依先生暂时转移到快餐店,男子从快餐店内将手机拿走,则是侵犯转移到快餐店的暂时所有权,应该定为盗窃行为。沈阳晚报记者梅天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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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