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急救车肇事急救中心赔9万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闫尚报道 雪天路滑,120急救车行驶在沿滨莱高速公路,驾驶员王某没能及时停车,撞上了前方因雪天路滑交通堵塞停车的大货车,乘车的赵女士受伤了。
赵女士被送往医院急救,前后花费10万余元。她认为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侵害,将沈阳急救中心告上法庭。
2012年12月29日,王某驾驶沈阳急救中心的救护车沿山东省滨莱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滨莱高速公路111公里处时,撞向了前方因雪天路滑交通阻塞停车的大货车尾部,车辆损坏,乘车人赵女士等人受伤。
当地交警认定,急救车驾驶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女士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侧第9、10、11肋骨骨折”“右手第五掌骨折”。
之后,赵女士住院99天,出院后休息一个月,共发生医疗费等10万余元。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赵女士右侧肋骨多发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出院后不久,赵女士认为是因为王某驾驶车辆未能确保安全造成事故,导致她住院治疗,遂将沈阳急救中心、急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称赵女士系车上人员受伤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对原告没有直接的赔付义务。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同意从本案被告应赔偿的数额中先行扣减无责车辆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共计1100元,即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王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在行驶车辆的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造成原告赵某受伤,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事故发生时,王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其所属单位被告沈阳急救中心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系车上人员,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被告沈阳急救中心投保的车上人员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本案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判决:沈阳急救中心给付原告赵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98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