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为先 特色为重 质量为上
12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分别将于2016年1月1日和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两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为2015年沈阳市人大立法工作画上了完满的句号。
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立法法,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和“急需为先、特色为重、质量为上”的工作原则,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废止了《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并积极开展了《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管理条例》等8件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急需为先
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
“在今年的立法工作中,法制委员会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常委会工作重点,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既尊重市政府的立法提案权,又注重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坚持从服务于沈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且急需解决的事项中选取立法项目,而对那些立法条件不成熟、条件不具备、需要不迫切的项目,坚持能不立就不立,能缓立就缓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维忠说。
近年来,沈阳市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市人大内司委提出立法议案,并会同市妇联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应运而生,并于10月1日施行。《条例》的实施将推动我市建立促进两性平等发展的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及特殊保护,进一步满足妇女的健康需求,减少性骚扰、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权益现象的发生。
特色为重
结合沈阳实际创制性立法
“今年立法工作最大的亮点是法规的创制性,《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都是在没有上位法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并结合沈阳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而《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的部分内容也是创制性的。”陈维忠说。
《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就生活垃圾的治理规划、处置设施建设、减量与分类、运输与处置、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填补了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立法空白,为我市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有助于今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有助于保障和推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助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
公共交通是人民群众最为主要的出行方式,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即将施行的《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是一部符合我市公共交通实际状况,比较全面地规范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行为、公共汽车客运安全与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将促进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发展的措施予以法治化、常态化,推动我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建立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一体化公共交通体系,推动百姓“出行难”问题的解决,促进我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质量为上
注重解决问题管用有效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一部好的地方性法规的作用,最终体现在它是否能够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对每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市人大常委会都本着立法为民的精神,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管用有效,提高立法质量。以历时两年的《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例,考虑到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的复杂性,市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了几次视察和执法检查,深入调查研究,不急于出台法规。在法规草案表决之前,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及市人大有关部门负责人,与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专题会商。
为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拓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渠道,在坚持过去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的基础上,今年还建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制度,重点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聘任了46位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建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共选取了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等8个单位作为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启动了委托社会智库进行立法评估工作,努力使地方立法决策更加科学、民主。
“明年,我们将根据立法实际,围绕立法项目中的主要制度设计和关键条款的可行性,探索开展立法前评估。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试行引入第三方评估,努力使立法决策更加科学化。拟选择一件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积极查找立法不足,举一反三,不断提高立法质量。”陈维忠说。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邸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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