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总工会关于                                                                                加强新形势下工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21.11.2014  16:04


                                  
                             辽工发〔2014〕26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会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更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按照中国工会十六大的要求部署,扎实推进工会自身改革建设,真正把工会组织建成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工会干部锤炼成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组织体系,加强工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
  按照宣传发动到位、建会程序合法、组织机构健全的要求,规范建立联合会、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
   1.健全工会组建长效机制 。强化党工共建、政府助建机制,积极借助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管理资源,建立健全与企业变化相联系、多方联动的常态化、长效化建会机制。要求新建企业在投入生产经营一年内及时建会;注销或事实不存在的企业一年内及时从数据库中剔除或标注,保持全省建会、入会率始终在93%以上,长期保持动态全覆盖。
  依法推进25人以上(含25人)法人单位单独建会;不足25人的, 可以单独建会,也可以建立区域(行业)性联合基层工会;暂不具备单独建会条件的25人以上法人单位也可以加入联合基层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所辖法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0家。积极推动产业活动单位、社会组织、农业企业组建工会。
  在各类开发区、园区、村(社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小微企业聚集区,组建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组建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新建企业(社会组织)要在依法建立工会委员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设立女职工委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跨地区企业集团工会对本地区所属单位工会实行直接领导,对跨地区所属单位工会实行企业所在地总工会和集团工会双重领导,以企业所在地总工会领导为主。要纠正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在改革、改制、重组中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合并到其他部门的行为。
  拓展创新建会入会的途径和形式,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推进会员会籍管理工作规范化,健全会员档案,做好会员登记和会员证发放工作。畅通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渠道,完善“源头入会、凭证接转、属地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会员实名制管理水平。